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8:53:59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制定并于2009年月8日以第8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09年3月日起施行。《管理规定》制定目的在于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因而《管理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二)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为此,《管理规定》对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两种情形,以及“直接运输”、视为“直接运输”作出了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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