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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00:26:50
失效日期:2004-0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下发后,有关的十七个省市的试点单位积极筹备,做了大量工作,商标代理制试点工作正在顺利展开。其中,湖北省,上海、沈阳、成都、南京、常州市的六个试点单位已筹备完毕,即将开展代理业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商标代理制、保证商标代理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实践情况,需要对一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商标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属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商标事务所在试点期间代理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及其它有关事宜,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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