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00:26:48
失效日期:2004-0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事务。除国家设立商标主管部门以外,还应当有一批商标代理人,作为民间机构代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从事商标事务活动。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商标制度。我国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商标申请等项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这种核转制起到了一定的商标代理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集行政管理和商标代理人双重身份于一体。同时,由于商标事务的增多,也急需一批商标代理人来做好商标代理事务。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四、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事宜应收取代理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