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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00:2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第1款关于法院恢复执行的办法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规定》的第四条至第七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总体原则是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或是依职权恢复。需要注意的有:一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中止执行后,如果执行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是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或是依职权恢复。如果一律规定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可能错过执行时机。如果依职权恢复,债权人又可能放弃权利。因此执行法院可以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灵活简便的手段,在《恢复执行规定》中不作具体的统一规定。三是对于特殊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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