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7:07:48
            1.在单位为主实行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场合,定罪量刑均应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如上述单位走私犯罪案例,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与主犯一并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以保持主、从犯处刑上的相互协调。如果以被告人王某不是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为由,排斥对其适用单位走私犯罪的法定刑,其理由是不尽充分的。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对无身份者以真正身份犯罪定罪处刑并无疑问。同理,对犯罪单位外的共犯人王某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实践中也不致造成量刑失衡。在起刑点数额适用方面,如果单位的主要实行行为因尚未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标准而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个人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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