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7:07:48
1、在单位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情况下,定罪量刑应适用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例如上述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一起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以保持主犯和从犯的相互协调。如果以被告人王不是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为由,排斥适用单位走私犯罪的法定刑,理由不充分。当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实身份犯罪时,无疑会对无身份者以真实身份犯罪定罪处刑。同理,犯罪单位外共犯人王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在实践中不会造成量刑失衡。在起刑点数额的适用方面,如果单位的主要行为因未达到犯罪起刑点标准而不构成犯罪,那么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个人行为也应视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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