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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7:26:56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一、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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