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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6:54:00
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14“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3、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扩展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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