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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06:57:4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条文释义本条是对紧急避险作出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牺牲他人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第一,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在面临危害。如果该危险尚未发生或者该危险状态已经终结,或者危险虽已发生但是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适用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应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第三,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第二,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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