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15:48:11
法律分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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