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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2 16:50:10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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