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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18:02:20
法律分析: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法律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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