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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17:56:13
【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效力 案情回放 刘丽与张南婚后生育儿子张涛。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婚生子张涛年仅13周岁。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刘丽与张南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婚生子张涛所有。张涛随女方刘丽生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张南对自己赠与行为反悔,张南认为自己原来在离婚协议中赠与房屋给儿子张涛属于无效协议,张南想重新分割该共同财产。刘丽认为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了儿子张涛,不能反悔,不同意重新分割财产。张南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子张涛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案由规定,此类案件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属于婚姻家庭这一类的纠纷。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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