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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6:16:56
律师分析。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 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二) 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为60%,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为70%。(三) 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年儿童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参保的少年儿童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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