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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5:40:0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不能主张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法律分析;夫妻双方个人债务可按以下规定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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