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5:16:02
按照环保局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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