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5:20:19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介绍: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抵押权的实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