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6:38:09
法律分析。及时联系学校教务处进行补办,具体操作流程以学校规定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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