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3:36:41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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