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6:02:27
从证据学的角度而言,病历资料是记录诊疗当时医生对患者病情和临床表现观察、诊治情况的各种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直接来源于诊疗客观事实,属原始证据,医生是病历资料的合法书写者;转院证明系患者转院时医疗机构之间关于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的综合性简要介绍,本身不属于病历的组成部分,仅供其他医院作为诊治参考。本案中的转院证明等传抄、转述自原始病历,属证据学上的传来证据,是间接证据,证明效力远远低于作为原始证据的病历资料。传抄、转述的过程本身就容易发生失误,根据法律规定,当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不一致时,如果没有其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据佐证支持传来证据的话,只能认定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即本案中,由于缺乏其他法定证据佐证,在转院证明与病历资料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病历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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