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5:52:49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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