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7:29:03
和行为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一种,这种行为不但使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且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正当地争取了交易机会,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因此,《》第5条第4项和第9条分别对这两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比较困难。为此,本期我们将作出分析,以帮助大家加深理解。一、商品的三种宣传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