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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7:32:39
期房到期未交房,买方可催告通知卖方尽快交房并赔偿超期损失;催告超过3个月,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律分析;期房到期没交房买方可以送达催告通知书,要求卖方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买方可以合同行使解除权,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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