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19:55:38
作者。祝诣茗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范竟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各地方政府治理水平日趋提高的大背景下,行政监管行为不直接介入商业行为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实践中的共识,政府监管的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调整的范围、法律后果均不相同,对于工程合同,虽其一方可能为政府方,但其性质一般为商业合同,工程结算双方为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法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对于工程结算问题,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具复函,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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