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19:49:23
根据《商检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实施强制检验的进口商品货到后,收货、用货部门或接运部门应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人《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收货、用货部门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实施强制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现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进口商品,也必须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其他的进口商品、应由收货、用货单位对到货的质量、包装和数量、重量全面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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