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19:4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各项检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提供统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并创造对外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受国家商检局和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对于达到认证标准的商检实验室给予认证,并发给认证合格证明书。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商检实验室认证工作。商检实验室认证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地方商检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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