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8:32:23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对高空抛物中的无辜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他们都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绝大多数可能加害人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故本条规定中的补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该规定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对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该规定有利于在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和对高空抛物者主动举报的自觉性和常态化,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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