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7:25:02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该种并罚的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均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刑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生效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该种并罚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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