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1 07:03:29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基本协议) (2009年2月修订版) 全体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对原合伙协议进行修订,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章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一般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深圳凯普曼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现申请变更为:深圳市常青树医疗设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沿用到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为止。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上沙创新科技园五栋鸿讯数码商务中心4楼4C26号。(二)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2条 合伙目的为合伙投资于医疗设备,获取投资收益。(2)普通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实际住址:。管理费用不包括管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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