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03:33:02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之所以列举这些单位,主要是因为其中人员交往密集,是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场所,且可能发生行为人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情况,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同时,在学校等特殊场所,需要强化对学生等特定人员的保护。虽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预防义务,但不意味着在发生性骚扰后这些单位必须承担严格责任。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但性骚扰的发生既不是雇员依照雇主的意志和利益行为的结果,也与职务行为无关,故不能适用有关雇主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即仅当用人单位在防范性骚扰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性骚扰行为发生且造成较大损害时,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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