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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03:41:08
法律分析:(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法律依据:《任免行政人员办法》。第二条 任免下列行政人员。(一)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厅主任、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副、行长、副行长、社长、副社长、主任、副主任,委员,参事。(二)各部副和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副、、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设计院院长、副院长、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各部门所属局的总工程师,海关总署署长、副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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