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03:23:17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非法出租、出借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造成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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