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03:29:05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