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03:29:17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主张《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确立了出版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从该条规定的文义上来看,一旦出版物被认定侵害他人著作权,就表明出版物没有合法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者在逻辑上不能再证明其出版有合法授权。这就意味着,无论出版者在出版前是否对出版物的著作权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只要出版物构成侵权,出版者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这对出版者而言实质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实践中的这种观点,源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在文字上的模糊性,后面的分析将表明,为了避免这种歧义,应当修改《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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