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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6:21:13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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