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3:06:26
案情简介。2009年3月10日晚,被告醉酒驾驶一辆轿车,因失控将人行道上的原告撞伤。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经治疗,留下了后遗症,经评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保险公司以被告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被告因此希望原告直接起诉。原告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律师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计12.万元,其余赔偿款由被告赔偿。审理中,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认定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系醉酒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约定,认为其不应承担垫付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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