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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2:29:28
法律分析。因工作需要,需往返工作单位和家中,该同事身体健康,未与湖北人员接触,并能够保证在上班期间做好个人防护。本单位承诺该同志在我司工作期间,负责排查防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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