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2:29:27
从我国有关上下班途中法律规范的演变看,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也非常明确具体,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职工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由道路交通机动车造成的事故。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所变化,适用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和原则。一是并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只要实质上是上下班都可以;二是没有明确要求是必经线路;三是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改为机动车事故;四是取消了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