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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2:28:24
法律分析:流入党组织应该对流动党员进行梳理、管理,但不具有管辖权,如果流动党员拒绝配合党组织工作,那么流入党组织做好提醒、工作后,不再对其负责。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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