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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7:13:28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保障外商投资者和职员、工人(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章职工的录用和培训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劳动计划。凡在特区内招收、招聘的工人,经企业录用后,报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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