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18:12:18
关于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仅在第一百八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和基础,但何谓“权利被侵害”。《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而随时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所以此种债权“被侵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确实行使了请求权,即明确向债务人提出了立即或在宽限期届满前清偿债务的要求。(二)是债务人予以了明确拒绝或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宽限期即为“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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