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8 05:43:57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一)、;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