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2:12:53
对于数罪的处理,我国《刑法》在总则中第69条、第70条、第71条规定了并罚制度,这一规定对刑法分则中的数罪处理的规定具有约束作用。由于总则条文并没有规定数罪的概念,因此其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所谓“数罪”,顾名思义,应当是数个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所实施主客观以及时空联系比较紧密的数罪,也包括缺乏主客观联系,或者说时空联系相对松散的数罪。然而,我国刑法分则条款中存在大量的数罪不并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数罪亦不实行并罚。由于分则对数罪处罚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因此,排除总则关于数罪并罚规定的适用。(一)包容犯中本罪与被包容罪之间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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