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0:39:1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根据子女不同情况的处理如下:(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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