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0:12:30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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