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0:19:07
司法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2、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3、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4、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5、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6、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7、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8、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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