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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0:27:4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除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解除合同外,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并安排职工休假;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法律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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