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51:36
所谓的“认购书”、“订购协议”之类的认购协议,通常是由开发商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主要就消费者所选定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优惠比例、付款方式等几方面进行简单约定。其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少则千元多则几万元的定金,并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而在签认购协议之前,开发商往往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等相关资料,使消费者无从了解自已的权利、义务,却在种种诱导下被套上了具有惩罚性的定金枷索。乙方自愿与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协议。”消费者反映,在签认购书时,甲方并未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所列各项条款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相关内容,却要求消费者违心签字,认可协议中所列的内容,并交付定金2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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