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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58:39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县中板厂,住所地:县镇号。负责人:,职务:厂长。被申请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负责人:,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8年12月2日作出的字2008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劳社字2008号关于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一、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二)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三)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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