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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1:02:42
发布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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